配偶签证中的一夫多妻婚姻概念并非完全不允许。 但是,这种婚姻在澳大利亚法律下是不受法律承认。 最近发表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夫多妻婚姻的相互作用。
案件: Cabsari (Migration) [2021] AATA 1432 (13 May 2021) 广泛涉及配偶签证内的一夫多妻婚姻以及移民立法中“事实上的伴侣”的定义以及怎么对其进行评估。
法律
“事实上的伴侣”在该法条5CB中有定义,该法条规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有事实上的关系为:
- 他们没有结婚; 和
- 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排除所有其他人; 和
- 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 和
- 这对情侣住在一起,或不永久分居; 和
- 这对情侣没有亲属关系。
该法律定义中的关键词之一是“排除所有其他人”。
事实背景
本案的事实相当复杂(在不同时间提供了不同的事实),但我们将重要事实概括为:
- 担保人与签证申请人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举行了宗教仪式并按照印尼习俗结婚。此时,担保人已与第一任妻子合法结婚。 在这一点上,我们注意到印度尼西亚或伊斯兰法律承认一夫多妻制。
- 担保人声称已于 2013 年 2 月与第一任妻子“分居”,但不希望他的孩子知道,或影响他们的成长。
- 此后,担保人和签证申请人声称已于 2013 年 6 月建立了相互承诺和排他性的关系。
- 在签证申请人于 2014 年 6 月移居澳大利亚之前,担保人一直与第一任妻子及其子女在澳大利亚生活,而签证申请人主要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并只有持旅游签证短暂性到访澳大利亚。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在珀斯机场接受海关官员采访时,据称她来澳大利亚探望她的丈夫。 警官理解在她的证词里意味着她的丈夫与他的第一任妻子和他们的孩子一起住在凯恩斯。 在2018 年 4 月,FCC 将在仲裁庭一审确认的案件发回仲裁庭重新考虑这一具体证据。 现在,新仲裁庭成员接受了签证申请人在机场时由于英语语言能力有限而回答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的事实。
- 2014 年 9 月 1 日,她申请了伴侣签证( 820/801类别)。 移民局于 2015 年 12 月拒绝了申请,她向仲裁庭提出上诉。
- 担保人与其第一任妻子之间的合法离婚于 2018 年 7 月 6 日生效。
调查结果
仲裁庭成员接受了担保人的解释,即他和他的第一任妻子想想孩子们“隐瞒”他们分居或离婚的事实,因为他们担心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影响。
担保人和他的第一任妻子都提供证据表明他们已经永久分居,没有恢复关系的计划,并且担保人之所以会经常探访和住在第一任妻子的家里是因为方便他可以探望儿子并确保儿子不会发现分开的事实。 考虑到离婚的文化观点,仲裁庭接受了这一点。
尽管担保人仍与他的第一任妻子在有效婚姻中 , 因为达到了这些调查结果,仲裁庭认定和接受担保人和签证申请人都承诺共同生活并从 2013 年 6 月起排除所有其他人(如声称的那样)。
他们也满足了真实和持续关系的其他 4 个方面; 财务、家庭性质、社会性质和承诺性质。
仲裁庭发现,他们在申请之日之前已经处于事实上的伴侣关系至少 12 个月,并且在做出决定时符合“配偶”的定义。 目前,该申请已被送交移民局重新考虑。
结论
本案清楚地表明,根据移民法,“配偶”和“事实伴侣”的定义与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定义不同。 虽然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二次婚姻不被承认,但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足以满足“事实上的伴侣”的定义。
它允许担保人和签证申请人在担保人仍与另一个人结婚时申请配偶签证。
然而,这些案件相当复杂,需要适当的解释和处理才能在移民局层面取得成功。 与本案一样,在取得目前的成功之前,它在仲裁庭和联邦巡回法院受到了高度诉讼。 已经过去了将近 7 年,我们注意到签证仍未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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