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Further Stay”条件,也称为 8503 条件,是可以对某些澳大利亚签证施加的签证条件。 这种情况会阻止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申请另一个签证,但有少数例外情况。
当签证附有“No Further Stay”条件时,这意味着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不能提交新的签证申请,少数情况除外。 通常施加此条件是为了限制签证持有人延长在澳大利亚的逗留时间或更改为其他签证类别。
该条件的目的是确保签证持有人遵守其签证的初衷和条件,并防止滥用移民制度。 重要的是要注意,“No Further Stay”条件是针对每个签证子类别的,其应用可能因情况和签证类型而异。
“No Further Stay”签证的条件是什么?
8503 条件:这是最常见的“No Further Stay”条件,适用于许多临时签证。 它禁止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申请另一个签证,特殊情况除外。
8534条件:此条件通常适用于学生和学生监护人签证。 它禁止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申请其他签证。保护签证、临时毕业生(485 子类)签证或学生监护人签证(590 子类)除外。
- 8535条件: 此条件适用于某些学生签证。 它禁止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申请其他签证。保护签证或基于联邦政府或外国政府的支持而授予持有人的进一步学生签证除外。
他们有什么选择?
如果签证持有人希望在“No Further Stay”条件期间申请另一个签证,他们通常需要离开澳大利亚并从国外申请。 但是,此规则可能有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如获得对此条件的豁免。
“No Further Stay”和旅游签证
如果 旅游签证 在受担保家庭类别中,则需强制执行“不再逗留”条件 (8503)。 这可以防止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申请除保护签证以外的其他实质性签证
在 《1958 年移民法》 第 41(2) 条明确规定,签证持有人进入澳大利亚后,在其留在澳大利亚期间无权获得实质性签证(保护签证除外)。 如果签证持有人 没有资格 获得保护签证,下一个问题就是考虑能不能拿到豁免。 根据 《1994年移民条例》2.05(4) 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部长有权酌情豁免条件:
- 自此签证持有人获得签证后,出现了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情况:
- 而该人无法控制的; 和
- 导致此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两词语并没有在立法中得到法律定义。 因此,我们必须用常理去解释它们的共同含义。 在线剑桥词典将 “令人信服” 定义为; “如果一个理由、论点等令人信服,它会让你相信它或接受它,因为它是如此强大”,“无法抗拒地敦促”和“带来道德必然性”。 “富有同情心”的定义是:“引起同情或怜悯的情况”。
《移民法》中使用了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术语,值得注意的是,在极少数情况下,该法案允许仅满足其中一项“令人信服或富有同情心”的标准就足够了。 但是,《移民法》本身并未定义明确的定义,并且完全由部长自行决定是否豁免此条件。
什么才算是合理原因豁免“No further stay"条件呢?
作为豁免理由的重大变更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 近亲去世或重病
- 突发疾病导致无法离开澳大利亚
- 本国自然灾害
- 本国的战争或内乱
该部门明确表示,结婚、怀孕或课程失败等原因是不可接受的原因。
情况或理由是否令人信服和/或富有同情心是一个需要 主观评估的事实和程度问题。判例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定义和阐明“令人信服”和“富有同情心”的术语。 在Plaintiff M64/2015 v MIBP [2015] 中,在放弃此条件的情况下,一个或多个特定原因是否具有强制性涉及基于案件情况的评估判断。 要“令人信服”,所讨论的原因必须迫使或驱使决策者不可抗拒地达到某个目的。 因此,必须确定签证持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发生了重大变化,情况变化必须发生在访客签证获批之后,并且变化必须超出签证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在 Thongpraphai v MIMA [2000] FCA 1590, 法院认为,所需要的是一个或多个 影响深远且最具说服力的事件。
因此,豁免8503的门槛非常高,不考虑附带事项。 情况必须影响深远,从而导致申请人的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 。
豁免 8503 条件设置了一个异常高的门槛,要求强有力的理由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些都是为了成功获得这种豁免所需要满足的。 我们强烈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或代理人协助汇编和起草向移民部提出的有说服力的论据,以增加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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